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00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
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将第八条修改为:“提倡结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健康体检。结婚当事人进行婚前体检的,应当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患有淋病、梅毒病的病人应当接受治疗,尚未治愈的应当暂缓结婚,防止疾病的传播。”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删除第十条中“并缴纳公共广告栏使用费”。
3.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删除该条第一款中“公共广告栏使用费”和该条第二款。
4.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对该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1)第(二)项中的“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
(2)删除第(三)项;
(3)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其中的“修复”字样。
三、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1.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