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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应按照海域区位、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和收益情况等,原则上通过海域资产评估确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未经评估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围海、填海工程用海。
  1.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每公顷不低于15万元,潍坊、东营、滨州3市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
  2.围海用于海水增养殖的,每年每公顷1500~3000元。
  3.围海用于旅游的,每年每公顷2250~4500元。
  4.半封闭式港池等其他围海型项目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3000元。
  5.填海、围海工程的保护区用海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00元。
  (二)旅游用海。经营性海水浴场、海上游乐场等旅游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2250元。
  (三)海底电(光)缆、管道及工业、交通用海。
  1.海底电(光)缆、管道用海,每年每公顷300~450元。
  2.海上采油(天然气)平台或井组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3.海底和海面以上建筑工程、人工构造物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4.修造船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4500元;拆船用海每年每公顷4500~7500元。
  5.除公务船舶专用等法律、法规规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港口、码头之外的其他港口、码头的开放性港池、码头前水域和内航道用海,每年每公顷1500~2250元。
  (四)开采海砂及贝壳砂等海底固体资源用海,每年每公顷7500~15000元。
  (五)盐田用海,每年每公顷75~150元。
  (六)渔业增殖、养殖用海。
  1.海底底播增殖、护养,每年每公顷300~1200元。
  2.海底投石、建造人工渔礁及其他改变海底自然环境的增养殖用海,每年每公顷3000~4500元。
  3.池塘海水养殖,每年每公顷150~750元。
  4.海上网箱养殖,每年每公顷750~1500元。
  5.海上筏式养殖,每年每公顷150~450元。
  6.在胶莱河口以西海域从事海水增殖、养殖的,可比照上述计征标准的50%计征。
  (七)其他经营性用海,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00元。
  (八)临时用海,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计征。
  第六条 转让海域使用权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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