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
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22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各种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本地区、本部门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凡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行出台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简化,并公开办理程序。
二、切实加强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收费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类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目前我省保留的经中央和省批准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含昆明市、保山市实行的暂住证IC卡工本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证卡工本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要切实做好收费及收费减免政策的公示工作。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三、统筹安排,抓好农民工就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农民工就业培训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整合现有城乡教育培训资源,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为农民工就业培训提供服务,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农民工参加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工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