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要完善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建立以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资支付保障金为主要内容的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要畅通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其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及时处理,责令其及时补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七)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投资工程已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要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十八)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指导,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开发商的贷款审批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对建筑企业的贷款资金加强监控,坚持专款专用。督促商业银行强化金融信用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出具保函和资金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九)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合同信用监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十)各级审计部门要从制度上防范建设单位借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审价)名义拖欠工程款。
(二十一)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不能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要组成合议庭,依法及时审结。要加大执行力度,对生效的仲裁和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的欠款单位,要查询冻结其全部银行账户,并将账面上欠款资金划扣至法院账户,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提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结率和执行率。
六、完善制度,加强督查,保障清欠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