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级政府要率先做好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各地、州、市的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请于11月25日前报省清欠办,同时抄送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劳动保障厅。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
(十一)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还款计划,及时偿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十二)继续抓紧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力争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十三)对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或已竣工验收但未结算的工程项目的拖欠,要责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结算。所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制订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拖欠工程款。各地要将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逃避还款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记入相应的信用档案;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房地产企业,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的立项,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对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不准参加国有土地的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停止其参与或组织施工招投标,不批准其资质的升级,并告知其贷款银行,限制其授信额度,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其投资的公司的登记。
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
(十四)各级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要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要积极培育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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