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四)拖欠工程款清欠总体计划。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并不发生新的拖欠;2006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计划。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额的50%;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总额的80%;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六)拖欠工程款的清欠资金来源。政府工程预算内项目拖欠工程款,由本级财政负责筹集资金解决;因政府项目超概算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由超概算的建设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解决;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解决。
三、落实清欠工作目标责任制
(七)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确保按时完成本地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要带头偿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款,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及其他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要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拖欠的时间,分门别类,督促各欠款单位与施工企业协商制订还款计划。
(八)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及“行业归口管理”的清欠工作原则,切实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清欠责任。省直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拖欠工程款及省重点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建设厅负责省属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有劳务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省交通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厅等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省监察、工商、审计、法院、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也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清欠工作职责。
四、把握标准,分类指导,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九)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还款,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国家和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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