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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6.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鼓励将农业政策性业务交由信用社和农合行办理,积极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小的优质项目,支持其发展。帮助清收不良贷款,对地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信用社贷款要按期归还,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的行为,予以打击和纠正。
  7.各州、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加强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农村信用社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特别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传达给广大农户和社会各界;要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三农”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信心;要大力宣传我省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掌握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规定。要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宣传改革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鼓励大家积极投身和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五、防范风险,做好稳定工作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要建立风险处置工作责任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对突发性金融事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及时制止,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正确处理好改革试点工作和加强经营管理的关系,使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相互促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客户和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沟通,消除疑虑,确保改革试点期间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六、服务“三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衡量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改进了支农服务,增强了支农效果。在改革试点期间,要特别注意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不误农时,确保改革期间支农工作不断档,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在贷款的投放上真正做到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顺序,优先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资金需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支持,确保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支持“三农”。要创新信贷支农方式,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做好农村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为广大农产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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