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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4]198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8月,国务院批准同意我省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省,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为切实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千家万户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力量,在农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支持“三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长期以来,我省的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和服务“三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485.7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12.05%;贷款余额374.3亿元,占全省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1.8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占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7.43%,新增农业贷款占全省金融机构新增农业贷款的91.48%。但由于规模小、基础差、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历史包袱重等原因,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搞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通过深化改革,可以有效改进金融支农服务,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资金投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可以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搞活经营机制,强化管理,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自我发展能力;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增强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二、明确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民、农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机制,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管理,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建立起信用社新的监督管理体制。通过明晰产权关系,落实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信用社风险的机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到2008年末,全省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法人机构控制在400家以内,各项存款余额突破1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在2003年末的基础上翻一番;不良贷款率降至15%以下;资本充足率,农合行达8%以上,实行县级统一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达4%以上,维持现行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达2%以上;农合行和县级统一法人信用社全部实现盈利,全省盈亏相抵盈利3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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