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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二十七)严肃认真执行规划。所有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和用地性质,严格按规定的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没有纳入规划的土地不得开发建设。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市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审批通过。各级政府要坚决抵制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事件,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得开工。
  (二十八)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城乡规划管理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城市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工作情况。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建设案件的举报。尽快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对全省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把规划实施监督纳入地方综合执法,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九)多方筹集规划编制资金。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省政府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规划的支持力度,设立规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城镇体系、跨地域重要城市群规划编制,以及全省规划动态监测管理。各州、市、县应将规划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各地征收的城市维护税和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城乡规划编制以及土地开发、城乡建设管理。
  (三十)加大力度培养和引进规划人才。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推行注册规划师制度。注重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健全培训制度。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轮训,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城市建设的领导要强化规划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好规划编制、监督规划的实施,自觉做遵守规划的模范。
  (三十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并修建专门的规划公示宣传栏,广泛宣传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全民的城乡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城乡规划,自觉服从和执行城乡规划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上报省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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