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城乡规划与文化保护、发展规划的协调。高度重视文化的作用,加强城乡文化的挖掘,使文化成为城乡发展的推动力,努力把人文优势转化为城乡发展的经济优势、品牌优势。通过文化灌注,普遍提高我省城市品位,保持民族传统,提炼城市特色,丰富城市内涵。
(二十二)加强城乡功能布局与产业的协调。根据城乡发展的长远需要和资源特点,精心研究城乡发展的主导产业及支柱产业,以规划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准确确定城乡功能与布局,增强城乡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五、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十三)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需要出发,确立城乡规划的地位。坚持规划先行,开发和建设首先要做好规划,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坚持规划统领,所有的建设都必须服从规划,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带动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坚持规划审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坚持规划公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制定规划,使城乡规划充分吸取各方面智慧,成为反映民情,顺应民心,体现民意的开放式规划。
(二十四)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划编制完成后,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在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内容组织论证,并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治城,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十五)强化对规划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为省政府审批城乡规划进行前置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服务。各州、市应成立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为州、市政府审批城乡规划设计进行前置审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把城乡规划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
(二十六)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建设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新址、科技园、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未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城乡规划不得实施。建设、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州、市、县行使规划管理权限、使用规划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执行的,要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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