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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

  (十四)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加快开放,有序竞争,进一步规范规划设计市场。积极推行规划设计招投标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通过完善市场机制,促使规划质量不断提高。
  (十五)推行民主科学决策。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实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公示制、公布制、公开查阅制和听证制。编制规划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城镇居民的意见。城市居住区详细规划批准实施后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部门审批前后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搞好协调统筹,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
  (十六)加强城乡规划与生产力布局规划的协调。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高屋建瓴地确立城乡发展定位,以超前的理念和思路编制城乡规划,以城乡规划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引导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十七)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城乡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规划城乡空间布局框架,以利于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科学用地,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调控,有效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所有城镇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规定使用。城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规划部门要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审查,明确土地用途和建设工程要求,坚决治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圈地、乱占地、乱建设的行为。
  (十八)加强城乡规划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的协调。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城市供水、节水、水污染治理等方面问题,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合理整合现有水资源,确保水的供应。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认真做好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工作。积极开辟新水源。
  (十九)加强城乡规划与交通体系规划的协调。统筹考虑城乡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确保形成畅通的交通网络,满足城乡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设高品质、现代化的交通体系,全面提升城乡综合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加强城乡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作用,努力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坚持环境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努力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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