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慎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突出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指导性和结构控制性,重点做好城市特色、性质、规模,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和产业布局、产业支撑以及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大城市规划远景设想100年,中小城市远景设想(含县城及建制镇)50年。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七)突出抓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根据总体规划的思路,及时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确立近期工作重点和任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覆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突出抓好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段、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各个片区的用地布局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置,强化城市历史文化和建设风格保护。对拟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控制原则要做出明确规定。
(八)强化城市专项规划。根据资源共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尽快编制好城市能源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讯、防洪排涝、抗震消防、空港空防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重视搞好城市标志、城市绿地系统、垃圾处置、污水处理、生态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城市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规划设计,要进行公开的方案竞选并听取市民意见。
(九)加快编制和完善小城镇规划。以城乡协调发展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为目标,结合乡镇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抓紧编制和完善小城镇建设规划。根据环境容量和交通、能源等条件,科学确定小城镇的性质和发展目标,合理布局市政公用设施。重点抓好小城镇住宅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引导小城镇产业聚集,促进小城镇设施配套、住宅进城、工业进区、商业进场。
(十)有步骤地组织编制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小城镇规划有机结合,与自然地理环境有机融合,突出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土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和建筑。推广农村公寓式住宅,促进乡村的有序合并和耕地的有效保护。
(十一)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的编制,科学划定风景名胜区和传统文化保护区范围,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防止破坏性开发。
三、规范编制方法,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程序
(十二)明确规划编制权限。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市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各种规划必须上下对接、时空对接,下一层次规划必须服从上一层次规划。
(十三)严格依法编制规划。遵循《
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建立有序高效的城市规划法定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设计备案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得委托无证或规划设计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