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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三)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健全公共财政制度。要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将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逐步列入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支出的比重。要以发展壮大县乡经济规模、增加财政收入为基础,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确保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必要投入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制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的事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乡财县管”的改革探索和实践,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暂无条件全面推开的,也可进行局部试点。
  (四)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各级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县乡党政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务工经商等方面收费的专项治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积极探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机制,防止违反市场和公平原则加重农民负担。要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一是乡镇、村民委员会及执收单位的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二是以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为基本形式的村级政务“公开制”;三是以村组为单位的财务定期“公布制”;四是认真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五是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六是全面落实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七是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农业、纪检监察(纠风)、财政、物价、教育、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要在认真核实债务底数,分清债务性质、责任的基础上,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分类处理。要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严禁各地、各部门要求乡村借债、贷款上项目,严厉查处向村级组织转嫁支出的行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不准负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脱离实际、靠举债营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干部,不能易地为官,更不得提拔重用。造成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制定政策和办法,积极探索化解旧的债务,经营性债务要按市场经济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化解,对公益性债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承担起相应的化解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坚决防止因债务影响社会稳定和加重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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