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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二、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一)全面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确定的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稳妥实施,做好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从今年开始到2005年底,要将全省乡镇总数在原基础上减少15%左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大撤并力度。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要依照村民自治和有利于发展的要求,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在大多数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撤并。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和事业编制,由省级实行总量管理,五年内不得突破,基层机构和人员一律不得增加。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部门不得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乡镇及其行政事业单位撤并后,省财政对各地的补助基数仍保持不变;教育、扶贫、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专款分配不受影响;经批准撤并的乡镇,原核定的编制不上收;富余的副科级以上干部,没有分流和另行安置的,可以在编制限额内保留原职级待遇;县、市、区驻地中心镇与相邻乡镇合并后新组建的中心镇党委书记,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乡镇党委书记可按副县级选配或享受副县级待遇。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坚决执行,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资、人事上收到县管理的各项工作,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准入和聘用制度,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调配教师资源;在省批准的事业编制总额内,严格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核编定岗,严格编制管理。要全面撤销乡镇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统一划归乡镇中心学校。要完善和制定教育布局调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目标,进一步做好学校布局的合理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要全面推行农村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杜绝搭车收费、超标准收费和自定项目收费。各级政府要按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工资发放、确保公用经费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必要投入的原则,调整财政和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农村中小学办学、公用经费要实行“以县为主、州市统筹平衡、逐级落实追究”制度,县级政府必须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公用经费投入,危房改造支出由省、州(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市、区)适当补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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