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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2004]194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第三次会议精神,现将《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和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
  按照中央的部署,2004年我省统一实行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基础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确保落实到户。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税的征收,严格依法征收,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暂作挂账;改革后新发生的税收尾欠,凡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逐步清收。要按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要求,加强全面取消农业税后配套改革的政策研究,做好全面取消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从2004年起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按调整后的农业税税率征收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要研究必要的政策措施,对原缴纳农业特产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因取消农业特产税获得的利益,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加快企业改革改制等方面所需支出,把改革的好处具体落实到企业职工和农户,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要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各地要制定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后“三个确保”的经费保障措施,中央和省对各地由此造成的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在把中央按减收数80%的转移支付补助分配到县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安排部分转移支付资金加大省对下的补助力度,对大部分财政困难县实行全额补助。各州、市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对县(区、市)的转移支付,切实帮助基层财政解决困难。县级财政要及时做好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对村级组织的资金补助。转移支付资金要优先保证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需要。对村级组织的补助继续实行“村有乡管”,保证村干部报酬发放、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要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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