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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必要、可行;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
  (五)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歧意见较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
  (三)与有关单位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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