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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 权限和范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违反前款规定,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 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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