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规章除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