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经备案的补充条款)、定金合同备案文本;
(五)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在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定金合同(包括补充条款)文本基础上修订调整的,应当向市工商局备案后再进行网上公示。
七、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即时在网上操作系统中进行变更。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在征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方式进行预(销)售。
九、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查档确认房屋权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购房人。
十、商品房预(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定金合同备案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双方确认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备案。
购房人应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或定金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由网上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并进行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传送定金合同后,在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