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01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将第七、八、十四条中的“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市公安局”。
八、乌鲁木齐市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第八条修改为“施放气球、飞艇等飘行体应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设置专门固定物,升空区与高压供电设施、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危险的设施和场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2.第九条修改为“从事气球、飞艇等飘行体施放业务的单位,应向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业务”。
3.第十二条修改为“气球、飞艇施放活动必须经市气象局批准,并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九、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2001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修改内容:1.第十五条修改为“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分为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持《卫生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企业试运行两年后,可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2.删除第十八条。
十、乌鲁木齐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2002年6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修改内容: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