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内容:1.第十条修改为“国家题库已有的职业(工种)试题一律采用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国家题库中暂未列入的职业(工种)试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编制试题”。
2.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4.删除第十六条第三款。
5.将《办法》中的“市劳动局”全部修改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十四条。
2.删除第十五条。
3.删除第十八条。
4.删除第二十条。
5.删除第二十一条。
6.第三十条修改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或者出租给不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的,处以警告或者房屋月租金二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上述行为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藏身窝赃等便利条件的,处以其房屋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乌鲁木齐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十三条。
2.删除第十五条。
3.将《办法》中的“市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部修改为“市语言文字管理部门”。
四、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营运业、修理业、交易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规定
(199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1.删除第五条。
2.删除第六条。
3.删除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4.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5.删除第十二条。
6.删除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