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外来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第60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证行政许可行为适用依据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超越政府规章行政许可设定权或者与
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市人民政府规章14件予以修改(详见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修正案
一、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
(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