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经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特、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议应当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防范措施应当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御能力;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知识竞赛和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学校等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8.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时限内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二)安全事故指标:杜绝特大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事故各项指标有效控制在目标范围内。区(县)、部门的具体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