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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4]22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另发)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隶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在本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责任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责任人。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两部分组成。区(县)、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确认。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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