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证明材料。
九、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性质进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确有特殊情况造成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房屋实际状况与规划许可证批建情况不符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其允许超建面积范围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执行。
(三)房屋实际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许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
(四)同一幢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中包含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上未标明各部分批建面积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理部门补办手续,明确其批建面积后再申请房产登记。
(五)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其他应当补办、补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形。
十、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申请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权利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登记机关办理私有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十一、权利人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权利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权利申请人作为安置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出具的农转居安置协议证明原件。
(五)安置房屋确认表原件(须经市房改办、各区政府盖章确认)。(六)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安置房屋的购房付款凭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权利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文件,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十二、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