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农转居多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安置房屋确认表后报市房改办,并报所在区政府核查。经核查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并将相关安置资料报市房管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
六、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二)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或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备案表。
(六)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八)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九)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
(十)杭州市建委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
(十一)杭州市人防办人防确认红线图原件(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
(十二)杭州市房产测绘成果原件。
(十三)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十四)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文件材料,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七、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根据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在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八、有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的名称、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变更的文件或证明。
(二)如遇行政区域调整所涉及的单位名称、行政归属等发生变化,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具结证明材料。
(三)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地名、门牌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市或所在区地名办出具的门牌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