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
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为顺利开展我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撤村建居国有土地范围内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建筑),及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中“人均40+10平方米予以安置”规定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
三、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证附页栏内注记“农转居多层公寓”。
四、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
(一)核对安置人员资格。
(二)由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权利申请人办理农转居多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