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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一)坚持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下放和调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能,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层管理、开发区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新格局。
  (二)坚持职能明确、权责一致。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条块结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科学划分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管理职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抓重大项目,加强行政监督、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各级政府按“谁监督,谁收费,谁负责”的运作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三)坚持“三位一体化同步监督”。即行政机关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监督管理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三项监督管理职能须同步委托。每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实现同步到位,联动管理。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三位一体化”的管理要求,做到人员到岗、责任到位,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能力。
  (四)坚持高标准、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法规,建立全市统一的、科学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程。全市各级工程监管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协作。
  三、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一)市建委的职责:
  1、负责对杭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检查、培训、考核、信息互通制度和查处违法行为程序等。
  2、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重大建筑工程(除本文第三点第(二)条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及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建设局的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3、层数21层(含地下室)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4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5、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6、小型工程及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
  (三)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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