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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4]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提高对建设工程的监管能力,理顺现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并在监管机制上进一步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化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现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目标
  (一)下放和调整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分职权。以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214号)、《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190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将市建委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分职能下放到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建设局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二)构建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两级三点”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网络。坚持“发展、创新、便民”的原则,以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焦点问题为突破口,推进机制创新,下移管理重心,构建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两级三点”的新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网络,全面提高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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