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开展熟食卤味整顿工作请示的通知[失效]

  对上述问题,如不采取措施,将可能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为此,建议将熟食卤味整治纳入食品放心工程,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政府牵头,贸易、工商、卫生、城管执法、农业等部门配合,开展农贸市场熟食卤味经营的专项整治,取消农贸市场的散装卤味批发,切断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源头,并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
  2、市工商、卫生、贸易、农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全市的熟食卤味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确立农业、卫生、工商、贸易、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职责,互相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熟食制品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治规范,清理污染交易区内的零售熟食摊点,调整农贸市场内的熟食卤味销售点布局。卤味零售场所要相对独立,与其他污染交易区分开。
  卫生部门负责对现有农贸市场内的销售散装卤味店进行一次清理,严格按照《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保留前店后场和连锁经营或产销一体管理的熟食卤味门店,取消无合法固定货源、运送食品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零售散装卤味店。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调整布局及达不到连锁经营或产销一体配送销售的,限定原零售销售店销售定型包装熟食制品。拒不整改的,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要清理整顿前店后场制售熟食经营行为,严格准入条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规范生产、配送和熟食卤味的经营行为和出证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进一步明确家禽、肉类检疫索证要求,防止未经检疫的家禽、肉类流入市场。熟食卤味店进行活畜屠宰的,其屠宰加工间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所屠宰加工的畜禽及其产品必须经检疫合格方可加工利用。
  贸易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和规范管理,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家禽屠宰检疫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80号)要求,加强对家禽、肉类采购、经营的稽查。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杭州市熟食制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要求,重点规范超市原料或半成品来源、熟食卤味加工制售和隔市熟食卤味的回烧及销毁工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知名熟食卤味生产加工企业进市场,发展连锁、加盟经营,建立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生产加工者配送与零售一体化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