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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纲要的通知

  (四)工伤保险。
  1.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办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督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群体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做好新老工伤保险政策平稳过渡和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基本解决老工伤遗留问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继续治疗、配置辅助器具等费用,并负责支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伤残津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制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办法。在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病率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调整下一年度缴费比例,以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做好工伤预防,减少伤亡事故。
  (五)生育保险。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制定好各项配套政策,研究确定相关经办业务流程,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意见,2004年底前在全市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完善。
  (六)社会救助。加快建设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规范进入、调整和退出机制,努力探索分类施保办法。积极推进低保与再就业联动机制,促使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就业。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实行转移支付资金专户管理,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种供养形式,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后用于“五保户”供养资金的落实。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办法。对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和残疾人,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同时,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社会优抚。完善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比例,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完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政策,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水平。加大对荣复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复退精神病军人疗养院的建设投资力度,提高对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加大退役士兵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妥善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和解决子女入学、入托问题,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活动,努力创造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好各项安置政策,并且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法规政策,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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