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划纲要的通知

  4.积极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在目前试点的基础上,从2005年开始,由各区县政府全面组织实施。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统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就业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5.实行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保险统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的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由参保人个人按全年一定的标准缴费,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额医疗保险救助。
  6.建立社会医疗救济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社会医疗救济基金,对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员,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以及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员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实行社会医疗救济。2004年开始筹备,2005年实施。
  7.调整医疗费用结构,严格控制医疗费不合理支出。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善医疗费用结构。制定大型检查类、药品材料类和技术劳务类的分类付费政策,降低一、二类费用比重,提高三类费用比重。扩大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范围和数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工作,选购质量可靠和价位适中的药品,为医保患者提供基本的医疗需求。研究制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贵重医用材料和贵重药品限价报销办法,以上年度单项价格为基础,逐项制定限价报销项目目录。改进医疗费结算方式,推行总额预付和单病种付费结算办法,根据不同医院特点,实行不同的结算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支出。
  (三)失业保险。
  1.制定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办法。针对灵活就业形式不断发展的趋势,研究劳务派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范围。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有效形式和办法,着力构建失业保险服务与就业服务一体化的工作平台。
  2.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坚持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完善功能,调控失业,促进就业,保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业人员合理常量。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和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权利挂钩的原则,适时提高失业人员待遇。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的基本医疗补助办法,定期调整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办法,对于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进行的转岗培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并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补贴;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并给予就业培训补贴。
  3.全面落实失业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险和再就业联动机制。加大联动机制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发挥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作用,提高服务水平,把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接受就业服务的态度联系起来,通过积极的失业保险政策,缩短失业人员失业周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