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要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禁放及厂点四邻安全距离公共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工作重点放在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活动上,要从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各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顽固性和反复性,做好组织保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把打击非法活动的工作引向深入,取得实效。
各级供销社要积极履行好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全省烟花爆竹实行由省供销社统一经营的办法,省供销社负责提出全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与零售网点的布点计划,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合理布建全省非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的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并为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坚决制止烟花爆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禁止在展览会、展销会、大型商店(场)、集贸市场和年货市场销售,禁止设立集中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
三、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今年,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2004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意见》(安委办字〔2004〕18号),就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出了部署。各级政府要在总结前一阶段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今后三年烟花爆竹整治实施方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一是依法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取缔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现象;二是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禁止生产和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三是对现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四是要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规范工作,引导企业经营上规模,管理上水平;五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是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带药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场地的安全距离、库房管理及已发现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力争通过三年的集中整治,基本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