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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监督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
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
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监督的通知
(陕金管办发[2004]006号)


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不断提高执行的自觉性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正式实施,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道路。《办法》中明确了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同时也明确了行政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规定以及具体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掌握监督检查的内容、规定和具体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办法》规定上来,不断提高执行的自觉性,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有效监督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明确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根据《办法》的规定,每年对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实地检查的方法进行。时间根据工作统一部署安排。同时依据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适时对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还将采取非现场监督捡查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同年度考核评比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统一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建立考核考评制度,组织、指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考核工作。
  三、努力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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