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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原办法归集、管理和支用。
  (三)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交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四)省直分中心要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运作管理。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
  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住房货币补贴制度。住房货币补贴,坚持房价与收入比大于四倍方可实行货币补贴的原则,严格与职工住房实际挂钩。无房职工全额补贴,住房未达标职工差额补贴,住房达标职工不补贴。
  (一)新人新制度,新房新制度。“新人”是指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实行新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新职工可用本人的收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以及住房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
  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享受住房补贴的新职工,不得租住廉租住房,也不能购买享受房改优惠折扣政策的公有住房。对在本《方案》实施之前,已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政府不再向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二)老人老政策。“老人”是指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老职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应结合其住房实际区别对待:
  1、已按标准租金租住和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参加集资建房并分配到位的,或已缴广厦工程住房预售款的职工,其现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参照中办厅字[2000]4号文件规定执行。
  2、已按标准价、成本价购买了成套公有住房,示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其面积差额部分给予货币补贴。
  差额货币补贴额=(上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实际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住房控制面积-已购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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