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办发[2004]29号)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9日
省级驻西安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和事业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党委会机关,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和省级财政预算(含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低收入家庭承租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住房资源配置市场化、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住房分配货币化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
二、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建立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