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6.11.2 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1.3 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2 技术储备保障
6.12.1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2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6.12.3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 培训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 演习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省应急办备案。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总体预案框架图(略)
9.2 应急工作流程图(略)
9.3 专项预案目录
(1)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8)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0)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1)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2)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13)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5)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6)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17)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9.4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