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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6.3.1 公安、地震、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
  6.3.2 要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东航云南公司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4.2 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4.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4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医药集团公司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2 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与云南医药集团公司一起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3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省、州(市)、县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6 治安保障
 
 6.6.1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6.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公安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6.6.4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7 物资保障
 
 6.7.1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7.2 建立健全全省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省市和地区调入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 经费保障
 
 6.8.1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6.8.2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6.8.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6.8.4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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