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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5.5.4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5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级财政安排,省财政根据情况可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5.7.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5.7.3 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7.4 调查
  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5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省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和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 省应急办要逐步建成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1.3 各级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1.4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6.1.5 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商要认真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6.2.2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3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3 队伍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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