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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抽调人员到省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滇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省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省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省、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的指示。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3.3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委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国务院依法决定我省发生突发共公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4 现场指挥
 
 5.4.1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办和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 省应急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4.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省人防办通信站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政府新闻办、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省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5 新闻报道
 
 5.5.1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5.2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5.3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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