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3 联动机制
2.3.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 省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驻滇机构和云南省军区、驻滇集团军、武警云南省总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信息报送
3.1 信息监测预测
3.1.1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 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省应急办。
3.2 信息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 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 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市人民政府,由州、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应急委,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并向省政协通报。
3.2.4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信息共享
3.3.1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3.3.2 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3.3.3 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应急办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3.3.4 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