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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6 预案适用范围
  1.6.1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省区或者境外,但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 本预案包括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1.6.3 省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省各地、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我省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省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 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领导省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省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
  省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省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省应急办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省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咨询机构
  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 组织体系
 
 2.2.1 省应急委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 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 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震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省外办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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