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结束
5.7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保险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2 技术储备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总体预案框架图
9.2 应急工作流程图
9.3 专项预案目录
9.4 预案管理
10 附录
10.1 省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2 规范性格式文本
10.3 专项预案
10.4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县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劫机,走私、诈骗、偷渡,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包括省内发生的涉及外国驻滇领事馆、驻滇机构和在滇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省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Ⅳ级),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Ⅲ级),指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Ⅱ级),指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一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指在省会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