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党政机关培训费支出范围。培训费可用于教室租赁费、办公费、工作人员及教师经费、资料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际操作材料费、表格证册费、培训结业考核等费用。
五、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六、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培训单位应持批准收取培训费的有效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七、其他培训收费事项。
(一)党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培训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举办的培训,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时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要求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八、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党政机关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并进行收费,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培训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由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0号令)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