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
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4]20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云南省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界定。党政机关培训收费是指党政机关或经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对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用。
二、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已经明确培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且财政部门已经安排培训经费或上级部门有拨款的,一律不得收费;对于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培训经费安排不足,确需收费的,经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对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委、省政府文件中未明确培训经费来源的,可由主办单位提出收费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规定或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三、党政机关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培训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人每课时2.5元安排,特殊情况可浮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培训班的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等实际情况核定。公开出版的教材费及食宿费据实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