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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九)防范和平抑价格异常波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预案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在出现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处置得当。
  六、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政府价格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加强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努力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为经营者服务,为社会服务。通过发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价格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动态等内容,从而起到把握先机、争取主动、增强透明度、引导舆论的作用。
  (十一)进一步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动态管理、长效监督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对价格和收费公示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清理,统一规范价格和收费公示行为。大力宣传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意义、实效及经验,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
  (十二)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协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内部自身价格行为的准则。建立、健全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提高经营者价格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也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七、倡导经营者价格诚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要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倡导经营者自主合理制定价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开诚布公,货真价实,信守承诺,说到做到。
  (十四)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要加强明码标价工作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惩处力度,努力提高明码标价的普及率,扩大覆盖面,使明码标价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十五)建立价格诚信档案。要认真总结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经验,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情况、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价格举报记录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收费许可证》年审记录情况、社会调查等情况,并参考其它组织发布的企业信誉等情况,逐步建立分行业、分档次的价格诚信档案。
  (十六)建立价格信用发布制度。根据掌握的经营者价格诚信状况,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收征管等职能部门以及主流新闻媒体相配合,定期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从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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