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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五)基本方式。制定规则,建设体系,执法监督,提供服务。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基本原则
  (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1)必要调控的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是要使价格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向社会传递正确的导向信号;二是政府要按照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效率和公平,对市场价格进行必要的调控。两者内在统一,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机制的本质内容。(2)适度干预的原则。价格干预是政府行使经济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价格干预措施只有在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时,政府方可依法定程序使用,价格干预应主要考虑采取经济、法律的手段来平抑市场物价,并辅之以必要行政手段,共同调控市场。(3)依法管理的原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市场价格要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要正确区分经营者正当价格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能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为由,干预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4)行政引导的原则。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并规范其价格行为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尽的职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各种制度,根据掌握的大量经济信息,利用各种载体和传媒,通过制定规划、预测经济发展速度和提供商品供求信息,发布调查研究报告,公布价格政策、生产成本和价格水平比较,曝光恶性和典型价格违法案例等引导经营者合理自主定价和规范价格行为。(5)社会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种商会、行业协会、工会和其它中介组织的作用,教育、监督、约束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各种价格违法举报方式,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和舆论威慑力量,共同防止和打击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价格法规体系
  (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同时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诚信原则的约束,并严格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价格机制的消极作用。当前,我国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经营者在市场经营中行为还很不规范,因此,要加强和完善相关价格法规体系的建设。
  五、健全价格预警机制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预案,完善价格监测体系
  (八)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和省政府《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分析工作。要认真落实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和价格形势,努力提高价格监测分析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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