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甬政发[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财政收入超收奖励办法(暂行)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甬党〔2004〕16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县(市)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县(市)区实行财政收入超收奖励。
  一、县(市)分成收入超收奖励
  当县(市)分成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至20%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30%给予奖励;增长在20%以上至25%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40%给予奖励;增长在25%以上部分,按超收上解(统筹)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各区市级分享收入超收奖励
  各区的市级分享收入比上年(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按超收额的50%给予奖励,市级分享收入不包括市统筹部分。
  三、各区市级固定收入超收奖励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