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代替)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0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560元、62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4.8元、5.4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