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发[2004]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坚决维护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